最近香港出現移民潮,好多業主急售自己物業,但出售物業後所得的利潤需唔需要課稅呢?
《稅務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從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外,均須課繳利得稅。《稅務條例》第2條就訂明行業包括屬生意性質的所有投機活動及項目。
要決定物業買賣係咪構成生意性質嘅投機活動,須從納稅人及第三者搜集有關資枓,包括買賣物業的背景、動機、財務安排、運作情況、交易的頻率以及持有物業時間嘅長短等,並根據有相關資料判斷該項交易係咪屬於生意性質嘅投機活動,從而再決定係咪需要課稅。而一般所講「炒樓」,即係經短期持有物業而賺取利潤,都有可能視為投機而須課稅。
稅務局會按風險管理,識別可能涉及炒賣物業嘅個案,向納稅人發出物業買賣回覆表格,以搜集資料作出初步審研物業買賣係咪表面上屬於生意性質嘅投機活動,亦可能要求納稅人進一步提交資料。
簡單嚟講,出售物業所得的利潤需唔需要課稅,視乎稅局認為呢筆交易是否屬生意性質嘅活動。如果係,則需要課繳「利得稅」。 因此,為保障自己,建議都要保留所有紀錄,用於證明交易係咪生意性質同埋確定應評稅利潤。
因為香港的香港稅務追溯期為課稅年度完結起計6年,所以就算因移民出售物業後,記得保留所有紀錄最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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